一、总体评价
依据中国法学创新网“法学盘点”中发布的“宪法学·年科研单位论文数统计”,宪法学在CLSCI(16种主要期刊)上发表论文数为篇,约占CLSCI期刊论文总数篇的8%(具体分布见表一).较之的发表,在发表总量和比值上都有略微上涨;也是自年以来,发表总量最多的一年(见表二)。年宪法学有9篇文章发表在“三大权威期刊”上,比年下降了三个百分点(见表三),仍然反映了一个长时段的规律,宪法学作品在权威期刊上的发表有一定难度。
表一宪法学在年CLSCI发表总量中的比值
表二-年宪法学在CLSCI上发表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论文数(篇)
CLSCI论文总数(篇)
百分比(%)
7.9
76
5.1
96
6.7
8.14
67
4.94
7.14
8.0
表三-年宪法学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情况统计表
年份
论文数(篇)
CLSCI论文总数(篇)
百分比(%)
7
7.9
6
5.1
10
6.7
14
8.14
5
4.94
15
7.8
9
4.8
虽然从数量上看,宪法学变化不大,但从文章主题和问题领域来看,年的发表还是呈现出与以往更多的不同,中国宪法学的一些核心关切逐渐成熟、定型,并形成若干具体的、稳定的研究进路。在去年的学科分析中,我们提出“总结学术增量”,而非仅仅“盘点学术存量”作为分析标准,今年继续做这样一种二阶观察,在知识生产的实质贡献上分析中国宪法学一年来的进展。由此,我们可以从发表的文章中概括如下内容:
第一,国家建构与国家机构的研究日益丰富、深入
国家理论始终是宪法学无法绕开的话题,但对国家理论的体系化解说总是容易陷入立场和政治姿态之争,也未必是一种安全的研究,所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宪法学在追求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过程中,有意“悬置”了这个话题,甚至在教科书的体系中,绕开“国家的一般理论”,直接进入“国家机构”,也隐约成为一种默契的写作通例,学生往往并不知宪法学上的国家概念和原理,就直接去接受有关国家的机构的一套法教义学叙述。但是,这几年,探讨中国国家理论和国家机构深层机理的文章逐渐增多,在年成为一个明显的现象。这既反映了世界宪政秩序一个大的变动趋势,那就是自16世纪民族国家在“主权”这个政治神学概念的加持下,成为共同体的主导范式以来,到今天终于遭受到正当性、类型、功能的重大挑战:全球化与区域化并存对主权意识的消解;大量主权国家自身严重的经济社会动荡;风险社会、信息技术对国家任务的全新挑战;乃至大革命以后一系列国家正当性的宣称,例如人民主权,自由平等,都被现实情势所修正引发社会冲突;等等,这都需要我们重新反思和研究国家作为一种宪法学的概念和思维,如何在立宪主义的立场下重新获得诠释;另一方面,中国的国家建构与转型也需要在多个宪法文本的叙事中获得一致性,不同宪法文本规定的国家制度的重大调整,例如国家元首,也需要得到宪法学的深入解说。由此,国家和相关制度的研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这既孕育着学术创新的契机,更是中国文明走向政治成熟的表现。具体而言,这些研究又可分梳为如下四条进路:
(一)对国家正当性与国家转型的宏观研究与比较研究。例如韩大元在《法学》发表《当代世界宪法体系中的社会主义宪政》,聂鑫在《中国法学》发表《近代中国宪制的发展》,于文豪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五四宪法”基本权利的国家建构功能》,刘晗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区域普选进程中的国家统合:转型国家的比较研究》,屠凯在《清华法学》发表《西方单一制多民族国家的未来——进入21世纪的英国和西班牙》,喻中在《法学家》发表《所谓国体:宪法时刻与梁启超的共和再造》,程迈在《比较法研究》发表《非洲国家宪政转型现状及其成因分析》等等皆为代表性作品。这些作品都用意恢弘,在一种长时段的视野或跨文明比较中探索国家的立宪主义立场,以及国家建构过程中的比较经验。其间既有纯粹知识、理性的运用,也有更多家国幽思与本土关怀。
(二)对中国国家机构化过程的深入研究。国家在政治学上的概念是“由领土、人口和统治关系组合而成的共同体”,在宪法学上的概念则是一个通过制宪而形成的统一法律人格,它的具体功能由可归责化的机构来承担与体现。由此,研究国家的机构化及其实现就是国家法教义学的基本内容。年对中国国家机构的制度和机制研究有多篇代表性作品,例如,李一达在《政法论坛》发表《领袖守护宪法——论年宪法中“国家主席”条款的制成》,温泽彬在《法学》发表《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之改革》,翟志勇在《政法论坛》发表《最高国务会议与“五四宪法”的二元政体结构》、在《中外法学》发表《国家主席、元首制与宪法危机》,傅达林在《法学》发表《国务院与中央军委国防军事权的划分——以“国防”的宪法解释为线索》,王建学在《法学研究》发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林彦在《法学家》发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监督依法行政?——以执法检查为对象的考察》。等等。
从这些文章里都能看出研究者的“价值相关”,有的是探讨宪法变迁过程中国家机构的定位,例如国家元首,这种定位及变化又反应出中国政治权力调整与博弈的内在逻辑,以及如何通过一种立宪主义的立场对之加以控制;有的是探讨如何实现宪法赋予的职能,准确体现宪法上的地位,这种研究更切近当下中国宪法体制的调整与改革,例如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等。
(三)对中国国家建构,尤其是区域治理的深入研究。国家建构既是一个经验—社会的过程,也是一个规范建构的过程,这种耶利内克所谓的“国家的两面性”给宪法学研究带来了难度,研究者必须从经验—社会的维度中发现问题,获得理论刺激,又必须自然、精到地将经验和事实转化为规范诠释与规范表达,否则就是一种政治学的、而非法学的研究。可以说,国家机构的宪法学研究是规范性与现实性最紧密结合又最不容易结合的地方。年有大量的作品都在进行这样一种努力。例如,林来梵在《法学》发表《防卫型民主理念下香港政党行为的规范》,夏引业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发表《一国两制下香港终审法院的角色与立场——以“吴嘉玲案”终审判决为中心的分析》,黄明涛在《法学评论》发表《普通法传统与香港基本法的实施》,梁洪霞在《政治与法律》发表《非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优惠待遇的宪法界限——兼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目标》,秦前红在《法学》发表《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因应之策》,张震在《政治与法律》发表《中国市制改革之探讨——以“市”的宪法内涵为主线》,于文豪在《法学家》发表《区域财政协同治理如何于法有据:以京津冀为例》等。
上述文章深刻揭示出中国国家建构的复杂,既涉及到单一制下中央国家机构的理性化设计,也涉及到普通地方、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制度设计以及与中央的关系,尤其是《立法法》修改、香港政制改革等一系列刷新我们对中央集权认识的事件,都值得学术上深入研究;学者的 (四)对国家机构相关制度的研究。完整的宪法学国家理论以国家机构为核心,也包括建构国家及其机构运行的相关制度,例如国家象征,国家机构的物理基础—领土,等等。年也有不少宪法学作品集中于这些领域,例如余凌云在《法学评论》发表《国旗的宪法意义》,李活力在《政法论坛》发表《国家人权机构对国家立法机关关系研究》,王理万在《现代法学》发表《国家荣誉制度及其宪法建构》,吴晓秋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论宪法上的领土原则》。
第二,单项基本权利教义学研究逐渐成为基本权利研究的主流
从近几年,尤其是年CLSCI发表的基本权利研究论文来看,中国宪法学基本权利研究的学术兴趣已经从总论转向单项基本权利教义学的建构和比较研究。这里的原因是多重的,例如,基本权利总论的教义学体系已经非常稳定,带有某种“范式支配”的地位,中国学者想要突破和创新需要极大的原创性,而哲学诠释学告诉我们,理解局部与理解整体恰恰是循环与彼此互相观照的过程,不深刻建构单项基本权利的教义学就无法获得对基本权利总论的新理解;又如,当下中国宪法实践中往往是单项基本权利有可能遭受具体的“意义挫折”和现实挑战,这也更容易刺激学者的问题意识。从年发表来看,平等权、财产权及管制性征收、住宅自由、受教育权、迁徙自由等都得到了集中研究,并且都体现了解释、比较法与体系建构三个教义学的基本进路,代表性的一些作品例如,张翔在《法学》发表《机动车限行、财产权限制与比例原则》,张震在《法学评论》发表《宪法上住宅社会权的意义及其实现》,
刘连泰在《现代法学》发表《法理的救赎——互惠原理在管制性征收案件中的适用》,邓炜辉在《法商研究》发表《论社会权的国家保护义务:起源、体系结构及类型化》,杜强强在《法学家》发表《论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之诠释循环——以入户抢劫与住宅自由概念为例》,袁文峰在《政治与法律》发表《受教育权的宪法条款援引、内涵及救济路径——基于齐玉苓案与罗彩霞案的分析》,朱全宝在《政治与法律》发表《论我国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和法律实施》,张清波在《法商研究》发表《宪法平等原则对立法分类审查的体系性标准——以美国和德国的实践为参照》。当然,单项基本权利教义学的建构还需要有总论的进一步智力支持,才能形成体系化、融贯性的研究结论,最终呈现中国宪法学基本权利研究的整体面貌。
尤其可以顺便提到的是,基本权利的研究并没有掩盖对宪法上公民义务的探讨,实际上宪法上的公民基本义务并非是直接拘束公民的规范(就如同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也并非直接拘束平等主体,而是对法官或适用宪法的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约束),从纯正的宪法学原理和立宪主义立场来看,这是对国家发出的客观规范指令,无论何种国家机关或公权力行使主体,都必须在基本义务规范的意义射程内来对这些义务加以具体化,而不能任意扩大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基本义务”并非与立宪主义立场相悖,反而体现了对国家权力谦抑性的要求,从而值得在学理上建构出教义学体系。年也有若干作品在做严肃的学理探讨。例如,苗连营在《法学》发表《纳税人和国家关系的宪法建构》,王锴在《政治与法律》发表《为公民基本义务辩护——基于德国学说的梳理》,李富鹏在《法学家》发表《忠孝与神圣:宪法上服兵役义务的法理变迁》等。
第三,国家基本制度与国策条款研究呈现新气象
国家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条款是中国现行宪法总纲部分很有特色的内容,既带有时代性的印记,又具有拘束未来的规范空间,如何进行宪法学、而不是传统政治学的研究,在这个部分考验中国宪法学的功力。从年的研究来看,呈现出两个新气象:一是客观制度的主观化建构。也就是研究者会有意发掘客观制度对于主观权利的担保和实现功能,从而国家制度不再是宪法对立法者的委托任务,而暗含着国家必须尊重制度植根的生活世界的伦理要求,例如《法学评论》组稿刊发了一组讨论同性婚姻与宪法婚姻制度的文章,姜峰发表《同性婚姻、宪法权利与民主审议——以罗伯茨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为中心》、李忠夏发表《同性婚姻的宪法教义学思考》等。二是形成了焦点问题,极大提高了学术积累的质量。中国宪法学近几年一个重要进步就是学术交锋的自觉化和理性化,去年的学科分析我们提到了“合宪性解释”,今年我们可以发现“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成为一个新的学术焦点。吸引了超出宪法学的诸多部门法学者围绕这个概念和法理进行反复交锋、辩难,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呈现出这个问题域的基本范围。个人以为,在这个学术话题的开展中,《法学研究》和《清华法学》应该说做出了重大贡献,为中国宪法学具体问题向纵深方向积累、深化和开拓提供了典范。《法学研究》继前两年持续引导这个话题后,年又刊发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再论》、程雪阳《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等文章,《清华法学》则约稿刊发了两篇带有论辩性质的文章:李忠夏《清华法学》《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一场美丽的误会》和涂四益《我国宪法之“公共财产”的前生今世——从李忠夏的《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一场美丽的误会》说起。从这些学术努力中可以看出,宪法学界对于这个话题已经有了比较丰富的积累,很多焦点问题也进一步明确,例如“所有制与所有权究竟是什么关系?”,“公有制与国家所有权之间是否有必然的逻辑与价值联系?”,“国家所有”究竟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主观权利?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利用机制是什么关系,公共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又是什么关系?等等。当然,这个带有典型中国特色的宪法问题并没有在学术上得到圆满的回答,它或许有赖于我们提出一套符合中国宪法与实践的权利概念及类型,不同于成长于市民社会与私法体系的权利学说,也许才能获得真正的原创性解释力,但学者们的既有努力和学术期刊的理性引导无疑是嘉惠学林,启迪来者的。
第四,宪法实施的原理和基本类型有新的研究路径
宪法实施仍然是年中国宪法学学术发表的一个重要领域,有多篇刊发在CLSCI上的文章都以此为研究主题。在这些研究中,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研究路径,例如对“合宪性解释”作更加具体的研究,夏引业在《政治与法律》发表《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结合实证数据来研究宪法实施的效果,例如林孝文在《法律科学》发表《我国司法判决书引用宪法规范的实证研究》;对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做一些新的时代条件和行宪环境中的理解、诠释与制度设计,例如马岭在《法学评论》发表《我国宪法解释的程序设计》,刘国在《政治与法律》发表《宪法解释之于宪法实施的作用及其发挥——兼论我国释宪机制的完善》,刘松山在《法学》发表《健全宪法监督制度之若干设想》;提炼宪法实施的商谈机制与共和品质,例如王旭在《环球法律评论》发表《宪法实施的商谈机制及其类型建构》。等等。
综观年中国宪法学在CLSCI上的发表,应该说成绩斐然,开辟出很多新气象。当然,也有一些学术增长点,个人以为还有待进一步的生长,例如以“国家任务”作为国家法教义学的逻辑标准进行体系建构,尤其是结合风险社会的进一步研究;基本权利教义学中的比例原则,目前来看需要反思18、19世纪自警察国到自由法治国奠定的“侵犯-危险模式”,针对更多新的国家行为类型进行发展,对“手段-目的”之考量的具体判断标准进行符合时代需要的发展、更新;中国现行宪法的国家制度、国家政策条款如何进行法学(法教义学)的研究也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也因此,我们可以更加憧憬中国宪法学的未来。
二、研究队伍整体评价
年CLSCI宪法学涉及高产作者12人(独立发表2篇及以上),其中发表4篇以上论文2人(合作文章,本报告仅统计第一作者)。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篇数为9篇、8人。具体情况参加下表:
表一宪法学高产作者表
作者
他发数
总篇数
三大核心期刊
年龄段
职称
王锴
4
4
0
年代
教授
李忠夏
4
4
2
年代
教授
夏引业
3
3
0
年代
副教授
韩大元
2
2
0
年代
教授
刘连泰
2
2
0
年代
教授
吴晓秋
2
2
0
年代
教授
蒋银华
2
2
0
年代
教授
屠振宇
2
2
0
年代
教授
张震
2
2
0
年代
教授
于文豪
2
2
0
年代
副教授
郑毅
2
2
0
年代
副教授
王理万
2
2
0
年代
讲师
表二·年宪法学三大刊作者统计表
年龄段
作者与篇数
人数
总篇数
年代
李忠夏(2);王建学(1);屠振宇(1);聂鑫(1);巩固(1);张龑(1)
6
7
年代
程雪阳(1);刘晗(1)
2
2
上述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鲜明的特征,中国宪法学70后、80后的学者在去年为学科发展和学术发表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全部高产作者12人,有9人是70后、80后学者;而“三大权威期刊”发表的9位作者中全部来自70后和80后学者。当然,一年的发表情况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当年发表的成果也不能反应学者当年的学术努力,因为很多发表具有相当的周期。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宪法学年轻学人的快速成长和成熟。同时,一批60后学者实际上也仍然处在他们各自的学术生命黄金期,我们有理由期待他们继续引领中国宪法学继往开来。
三、法学科研单位排名分析
年,宪法学科在CLSCI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的前十名(含并列)单位,以及他们对于全国宪法CLSCI论文的贡献度,图示如下:
表三·宪法CLSCI高产科研单位“前十”排行榜
排名
科研单位
发文总数
他发数
三大权威期刊
三大权威期刊作者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11
10
2
刘晗、聂鑫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0
10
1
张龑
3
西南政法大学
9
9
0
3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9
9
0
5
山东大学法学院
6
6
2
李忠夏
5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6
5
0
7
厦门大学法学院
4
4
1
王建学
7
武汉大学法学院
4
3
0
9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
3
3
1
巩固
9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3
3
0
9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3
3
0
9
华东政法大学
3
2
0
根据这个数据,我们做出一些评论:
第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清华大学法学院仍然保持着高产的势头。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发表宪法学文章总量首次超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但这两家单位自年以来一直保持发表数量的前两位,形成了良好的学术梯队和持续发表文章的实力。
第二,宪法学发表实力传统较强的单位仍然依靠良好的学术梯队保持着明显优势。例如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等,多年来都保持着较高的产出数量和质量。
第三,传统政法院校中,西南政法大学在宪法学的发表数量上超过了中国政法大学,位居政法院校的第一位,并居全国第三位。这两所学校一直都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镇,宪法学的团队也有很好的学术传统和学术影响力,期待有更好的发力。
第四,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央民族大学的宪法学实力令人期待,尤其是年轻人这几年笔耕不断,扩大了宪法学科的影响力。也让人对中国宪法学更加多元的格局抱有更多的期待。
学科发表的分析挂一漏万,纯粹是一家之言,还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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